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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起草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及医药行业领域的企业。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及医药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特种设备、市政、城镇燃气、港口码头、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国防科研等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气体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或者探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监护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门的监护人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气体检测报警、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器材、设备的操作技能。
第五条[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装备管理、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发包管理] 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督。
第七条[安全培训]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安全培训,对监护人员、作业审批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警示标志] 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台账中的有限空间数量、作业危险因素全面、准确。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有多个有限空间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九条[隔离措施] 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具备条件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设置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相关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条[防护装备] 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因素的特点,按照标准规定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者高压送风式长管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监护人员负责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作业审批] 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分级审批要求。对于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作业审批后,由监护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条件确认]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前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通风、检测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确认,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正确配备防护用品,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三条[全程监护]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持续检测气体浓度并进行机械通风,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阻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第十四条[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目录管理] 对安全风险较高、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六条[检查重点]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范围,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对列入重点监管目录中的有限空间,还应当检查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等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四)在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出入口未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的;
(六)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持续检测气体浓度并进行机械通风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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