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的出路——排放水体及其限制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7-12-18阅读:1997
排放水体是污水的传统出路。但水体接纳污水受到其使用功能的约束,受有关法律、法规的
排放水体及其限制
限制。
1类污染物13项: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测定。不允许稀释,一律执行严格标准。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
a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按排放区域不同执行不同的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类和ⅡI类水域,不得新建排
排入Ⅲ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ⅣV类和V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标准名称 |
COD(mg/l) |
NH3-N(mg/l) |
TN(mg/l) |
TP(mg/l)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7996)一级标准 |
100 |
15 |
|
0.5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50 |
5 |
1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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